殉夫

古代社会风俗之一

殉夫是古代社会风俗的一种,指妻子在丈夫或未婚夫身亡后,依照社会风俗,出于自愿或被迫殉葬。自 宋儒 对于妇女贞节的态度加严后,夫死守节成为妇女的义务及崇高的道德行为,发挥至极端,贞节观念宗教化,即变成夫死而妻以身殉,称为“殉夫”“殉节”或“节烈”。自尽而死的妇女称为“烈妇”。一般,殉夫的妇女多无子嗣(包括过继之子)或未生育者,有子嗣则须抚孤成人。由于明代 统治阶级 的有意提倡,明代开始出现大量“节妇”以及殉夫而死的烈妇。在中国、 印度 等地有长期历史,获得政府支持,至20世纪方才被普遍禁止。印度的寡妇殡夫风俗称娑提。 中国 自 秦汉 以来,社会奉行 儒家思想 ,活人殉葬习俗式微,虽偶有发生,但不再是制度。宋以后,随着程朱理学发展,片面鼓励女性守贞成为社会共识。

方式

其方式有绝食、自刎、投水火、吞金、服毒,最常见者为自缢。

史籍记载

在教代典簇方面,成祖孝文皇后编有《 内训 》、 解缙 等编有《 古今列女传 》提倡妇德,奖劝贞节;在法制方面,洪武元年, 朱元璋 即下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因而,家族为逃避差役,往往强迫妇女守节(《 大明会典 》)。其间,最为惨痛者为未 过门 之室女因未婚夫死亡而“殉节”,此种野蛮做法曾遭到明 归有光 、清 毛奇龄 、钱寺昕、 汪中 、 俞正燮 等进法步学者的批判与谴责。入清后, 康熙帝 曾以人命至重为理由,指出不可提倡殉清,然积重难返,由于封建家族利益、社会舆论,妇女自身的内在压力等复杂原因,大量妇女惨死于殉夫的陋俗中。前人统计,二十四史中,《 宋史 》以前,《 列女传 》《后汉书·烈女传》等所传妇女,多取才德出众过人的女婿生,虽被掳至 匈奴 、生子赎归、再嫁 董祀 的 蔡文姬 亦得列入,不专着眼于贞节,至《宋史》始专注于不屈于强暴、不再嫁而守贞的事迹,共记录女性五十五人,《 元史 》记一百八十七人,《 明史 》记三百零八人,而实际上修史时发现明代“节烈” 传记 不下万余人。直至 辛亥革命 前后至“五四”运动,强迫和提倡妇女“节烈”的封建礼教才遭到较为有力的揭露与批判。

《北史·列女传》:“盖女人之德虽在于温柔,主节垂名咸资于贞烈。”《元史·列女传》:“衣氏, 汴梁 儒生孟志刚妻。志刚卒,贫而无子......是夕,衣氏具鸟黍祭其夫,家之所有悉散之邻里及同居防 ,曰:‘吾闻一马不被二鞍,吾夫既死,与之同棺共穴可也。’遂自刎死。”

《清史稿·列女传序》:“清制, 礼部 掌旌格孝妇、孝女、烈妇、烈女守节、殉节、未婚守节,岁会而上,都数千人。”

“[钱塘林邦基妻]曾,名如兰,邦基卒,曾立其兄子为后,葬舅姑毕,具牒上具请死,知县慰止之。后十日,题辞,吞金卒。”

又“[曲承麟妻袁]嫁未百日,承麟卒,袁仰药殉。”

此外,甚至有家族搭台,父母兄弟迫女自尽者。参阅清 周亮工 《 闽杂记 》卷七。

元朝 至民国北洋时期,历代政府均推行 贞节旌表 ,表扬守节、殉夫女性。 清朝 初期,政府沿袭 明朝 表彰节烈的政策,尤尚孝节。雍正六年(1728年)三月 壬子 , 雍正帝 发布谕令颁行全国,指出妇女在夫亡后有更多职责需要尽,如代为奉养翁姑、修治家业等,不应以死毕其责。雍正帝明确表示,尚训谕之后,仍有不爱躯命,蹈于危亡者,朕亦不概加旌表,以成激烈轻生之习也。此份谕令部分扭转了平时殉夫的风气,但未抑制殉烈的风气。此后,清政府对殉夫妇女仍有表彰,如 乾隆 五年(1740年)九月, 礼部 议表彰随坐罪之夫遣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夫死殉烈的 张姓 ,得到 爱新觉罗·弘历 的批准。

当代研究者对《明史·烈女传》的研究,认为相比日常殉夫, 明朝社会 更为推崇女性在社会动乱之际死节殉难。女性死节殉难的真正原因在于“以身死的清白免去道德名誉上的蒙羞受辱,这种名誉的荣辱从根本上说是发球丈夫的家庭的,妇女不过是个被牺牲的角色。——无论她是妻子,母亲和未嫁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