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 共和国宪法是葡萄牙的宪政运动始于19世纪20年代初。1822年由一个选举产生的议会制订了葡萄牙历史上第一部宪法。1826年由碱德罗四世制定名为宪章的宪法,规定:设立众议院和世袭制的 罗马元老院 。1971年第一部共和制宪法颁布,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是总统、 内阁 和议会。1932年 安东尼奥·萨拉查 出任总统,1933年制定宪法,规定:国家元首、国民议会、政府和法院为国家权力机关,总统为国家元首。1974年“ 武装部队 运动” 政变 成功,废除旧宪法,于1976年4月2日制定推翻 法西斯主义 独裁统治后的第一部宪法。宣布 葡萄牙 是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民主国家。权力机关是共和国总统、革命委员会、议会、政府和法院。
基本简介
1982年8月12日,对1976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后,由议会通过,即现行宪法。同年10月生效,共4篇20章300条。规定:葡萄牙共和国是民主的法制国家,将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的民主化和基本生产资料的社会化,逐步向 社会主义 过渡。容许国有、私有和合作经济部门并存。权力机关是总统、议会、政府和法院。总统和议会均由直接普选产生。政府由总统任命,对总统和议会负责。宪法和法律均须议会通过。议会可在宪法颁布5年以后修改宪法,经全体4/5提议,亦可在任何时期进行修改。修改案由议员提出,须经全体议员的2/3多数通过。总统不得拒绝该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