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伏产业联盟成立于2010年5月17日,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中国北京。
联盟简介
光伏联盟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由积极投身于 光伏产业 ,从事光伏产品及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光伏联盟的22家发起单位由中国光伏产业的精英组成,涵盖从多晶硅、 太阳能电池 、应用系统到专用设备的整个光伏产业链,同时还包括产业研究机构和 行业协会 。光伏联盟成员单位的多晶硅总产量占当年中国总产量的70%以上,太阳能电池总产量占当年中国总产量的50%以上,代表着中国光伏产业界的骨干力量。
联盟致力于贯彻执行中国关于光伏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协助政府提升产业整体的技术研发水平及制造水平,促进在中国建设完善的光伏产业链和成熟健康的市场,维护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联盟热忱欢迎全社会积极投身于 光伏产业 的业界同仁的加入。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光伏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承认光伏联盟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联盟正式成员。联盟成员能够享受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参加联盟各工作组的活动,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技术等相关资料的服务。联盟将以促进资源有效整合与共享、加强企业与政府层面沟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目标,开展一系列工作,为中国光伏产业加强合作,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做出贡献。
发起单位
1、 尚德电力 控股有限公司
2、 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 英利集团 有限公司
4、 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5、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
6、苏州 阿特斯阳光电力 科技有限公司
7、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
8、 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
9、 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0、 福建钧石能源有限公司
11、 峨嵋半导体材料厂
12、 赛维LDK 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13、 陕西天宏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14、 江苏顺大 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5、 宜昌南玻硅材料有限公司
16、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十八研究所
17、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8、浙江 精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19、北京 京运通科技 有限公司
20、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21、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
22、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
联盟宣言
为促进我国 光伏产业 的合作与发展,推动建设完整的产业链和健康、成熟的市场,提升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今天,我们22家光伏企事业单位宣布自发成立“中国光伏产业联盟”。
联盟将致力于促进产业内以及跨行业的资源整合与共享,推动建设完善的标准和 知识产权 体系,搭建信息交流、技术合作、市场应用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相关产业界的充分沟通,支撑光伏市场的健康发展,开展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在此我们郑重承诺: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联盟章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光伏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
2、遵循公平竞争、合作共赢的理念,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秩序,维护产业利益及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3、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己任,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以实际行动努力推动全球绿色经济发展。
4、立足自主创新,加强产业协作,打造中国完整的光伏产业链,展现“中国创造”的整体形象。
5、集中优势资源,提高行业影响,推动国内市场应用,扩大海外市场份额,积极应对国际产业竞争。
6、坚持开放与合作,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加盟,共同推动全球 光伏产业 的持续发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双反调查
美多晶硅双反调查申请
2011年11月21日,中国光伏产业联盟副秘书长高宏玲在四川成都举行的第22届中美商贸联委会间表示,该产业联盟正组织相关法务律师起草针对美向我国出口的多晶硅等相关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近期将递交(中国)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第一步“双反”调查申请主要针对多晶硅,以后会延伸到与光伏产业相关的设备、配套部件及原辅材等产品。
“我们与相关光伏企业和工商联新能源商会、发改委能源所等机构,已与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有关人士沟通过两次了,我们也正组织法务方面的律师,起草对 美国 出口我们的多晶硅‘双反’调查申请”“在沟通中,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有关人士对我们的行动表示支持”“虽然在沟通中,商务部表示支持,但是‘双反’调查是涉及中美两国贸易的大事,估计商务部会就此做谨慎的考虑”高宏玲说。
光伏联盟在声明中称,我国多晶硅产业是一个新兴产业,在2007~2008年多晶硅供不应求的时候,多晶硅进口价格一度高达500美元/ 千克 ,但随着我国多晶硅产能的释放,来自美国等国家的多晶硅企业也开始通过压低价格,大量向我国出口多晶硅产品,我国进口多晶硅量从2009年的2万吨增加到2010年的4.75万吨,预计2011年将达到6万吨。近期,在我国多晶硅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迅速提升,且全球光伏市场形势不好的情况下, 美国 等多晶硅企业通过大幅压低价格大量向我国倾销多晶硅产品。数据显示,目前国内光伏企业自美国进口的原材料和设备金额超过50亿美元,而出口美国的光伏产品则不足20亿美元。
光伏联盟调查称,在今年三季度光伏市场并无好转的情况下,8、9月份,多晶硅进口量分别达到6473吨和6489吨,为近几年月度最高水平,严重挤占了中国多晶硅企业的市场空间,导致我国多家多晶硅企业减产、停产或破产,许多工人下岗。
此外,有关研究机构提供的资料显示, 美国 多晶硅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享受大量的经济补贴,如2010年,Hemlock和REC等美国多晶硅企业获得上亿美元政府补贴等,这些公司享受的补贴电价也低于联邦平均电价水平等,它们利用美国政府的补贴,在过去几年中向我国大量出口低价的多晶硅产品,严重损害了我国多晶硅产业的发展,致使我国多数多晶硅企业在2011年相继减产或停产,有的甚至倒闭破产。2011年来,美国 田纳西州 政府对Hemlock和另外一家企业在该州新建的产能均为2万吨的多晶硅工厂进行大量补贴,据Hemlock和另一家企业公布的消息,上述新工厂的产能大部分将售往中国等亚洲地区。
商务部25日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和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规定,自25日起,对 美国 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启动贸易壁垒调查。调查措施所涉产品主要包括与风能、太阳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产品、设备及其零部件。
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中国光伏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 China Photovoltaic Industry Alliance (简称光伏联盟或CPIA)。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中国 光伏产业 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积极投身于光伏产业,从事光伏产品及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光伏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协助政府提升产业整体的技术研发水平及制造水平,促进在中国建设完整的产业链和成熟健康的市场,维护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中国 海淀区 万寿路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 光伏产业 内部及与其他产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光伏产业链;
(二)推动制定光伏产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开展对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本产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成员的愿望和诉求,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联盟成员推动光伏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搭建 光伏产业 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六)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光伏行业利益、形象;
(七)组织联盟成员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积极应对国际纠纷;
(八)开展有益于光伏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光伏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 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简称理事)和非理事会成员(简称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人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为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的非理事会成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
(二)非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非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1、为联盟成员;
2、对 光伏产业 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3、遵守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
4、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请成为非理事会成员:
1、承认联盟章程;
2、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4、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
1、加入联盟的申请;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光伏产业发展计划和已经开展的工作。
(三)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意见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五)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成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理事会成员:
1、有权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工作组的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技术等相关资料;
5、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8、有权退出联盟。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5、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6、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
7、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
8、有权退出理事会或联盟。
第十五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非理事会成员: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
6、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7、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六条 附属机构:成员公司拥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属机构50%以上的股权,并且附属机构与其母公司有相同的光伏产品经营领域,那么附属机构的成员资格应包含在母公司内。母公司应代表附属机构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上进行投票。与成员单位有关联的公司(除了其附属机构外)应交纳各自的会费,并且其在会议中有独立的一票表决权。附属机构也可以自愿成为独立的成员,交纳一份成员费,但是附属机构的投票权和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由母公司来代理,除非理事会考虑到此附属机构已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母公司等因素,并批准该附属机构可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须有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换届选举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其他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
理事会设立联合主席不超过五个,副主席若干,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联合主席和副主席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
(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和联盟的主席、副主席;
(五)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免;
(七)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各工作组提交的有关提案;
(十)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一)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二)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成员的奖励和惩戒;
(十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变更、终止联盟等重大决议;
(十四)解释联盟章程;
(十五)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秘书长或经理事会认可的副秘书长为联盟法定代表人,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联盟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成员的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总结和报告;
(五)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联合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 光伏产业 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相关规则另行确定。
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
工作组组员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本工作组中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四)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地,成员应知悉其各公司按一定的商业规则互相竞争,他们的行为不能违反任何现行的反垄断法律和法规。每位联盟成员应积极地鼓励和促进 光伏产业 的竞争环境。成员应确认他们不会在竞争者之间谈论有关产品成本、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分区或客户配售等问题。因此,每位成员有责任为其参加联盟活动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等场合谈论关于联盟目标宗旨的重要问题上提供相应法律的建议和忠告。每个成员还应知悉在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发竞争性的技术和标准以及将该成员的专利权许可给第三方以使竞争技术和标准进行运作的行为是自由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产权: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未经其他成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并且联盟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
第三十九条 此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