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确立或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婚姻登记(Marriage Registration) 是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解除夫妻关系的 法定程序 , 是以 民法 关系为基础的行政确认行为。

婚姻登记制度既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都为我国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和 社会主义 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发展、实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

北京、 天津市 、 河北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安徽、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湖北、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陕西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21个省(区、市),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地区婚姻登记机关统一自2023年6月1日起受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 2025年3月21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经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婚姻家庭服务工作内容,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优化婚姻登记服务。 2026年9月30日,民政部公布《2025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5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676.5万对,依法办理离婚手续393.7万对。

定义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 法定程序 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他人必须承认并尊重他们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即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依法终止,他们之间不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登记分类

婚姻登记

初婚登记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再婚登记

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离婚证件。复婚属于已婚的一种。

离婚登记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 ,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登记联网

实现联网

重婚、骗婚等行为不但损害了婚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诚信价值,也干扰了政府正常的管理秩序。民政部将采取多项措施减少此类现象发生,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按照现行《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或离婚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在试点地区的具体执行中,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授权,北京、 天津市 、 河北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安徽、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湖北、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陕西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21个省(区、市),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地区婚姻登记机关统一自2023年6月1日起受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2021年6月1日起,民政部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5省(市)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本次扩大试点后的21个省份将覆盖中国总人口的78.5%,能够基本满足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

联网意义

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对推进婚姻登记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一是宣告结束手工办理婚姻登记的时代,全面实现婚姻登记工作计算机操作和信息化管理;二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审查,可以有效预防重婚、骗婚等违法现象的发生;三是为进一步转变婚姻登记工作方式、提升服务能力、推动制度变革提供了技术支撑;四是为启动“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快部门间信息共享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 法定程序 ;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 社会主义 道德教育,减少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结婚登记制度符合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管理法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 便民原则 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 香港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加强对婚姻登记场所的规范化、便利化建设,为办理婚姻登记提供保障。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外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安全。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 信息安全 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治理高额彩礼问题,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家庭和谐,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师等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方面的作用。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协助和配合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师职业培训,持续提升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从事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依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发现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告知受害人寻求救助的途径。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结婚登记

第七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 香港特别行政区 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实际为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预约、颁证仪式等服务。鼓励当事人邀请双方父母等参加颁证仪式。

第八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 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对外国主管机关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提及的国际条约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书面声明。

第九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第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核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并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 香港特别行政区 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四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 离婚协议 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五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 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证件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核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男女双方亲自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终止。

第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及时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开展心理辅导、调解等工作。

第十八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并按规定为当事人或者有权机关提供查询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在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中及时备注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婚姻登记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灭失的;

(四)办理婚姻登记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所出具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虚假证件或者书面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 行为的,依法给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附则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六条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登记程序

服务对象

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当事人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当事人。

服务内容

1、中国公民和出国人员婚姻登记;

2、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登记流程

结婚登记

1、要求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 县级市 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离婚登记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 ,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登记分类

1、公民和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程序

公民和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由区县或街道、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市婚姻登记管理处负责业务指导;

(1)当事人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咨询;

(2)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双方须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三张二寸半身免冠合影近照,离过婚者还应持离婚证件);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程序

(1)居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结婚的当事人一方应向市政府婚姻登记管理处进行婚姻登记法律、法规咨询;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结婚申请,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婚姻登记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并报领导审批;

(4)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婚姻登记(事先通知登记日期),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婚姻登记。

补办登记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或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现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或离婚;

4、当事人持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

5、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6、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 结婚登记程序 办理。

公告

2021年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设置了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相关政策

2021年10月22日开始,为方便群众更加便捷地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山东 沂源县 作为全省首批试点地区开展婚姻登记电子证照应用工作,试点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2023年5月25日,民政部召开扩大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为进一步满足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在前期首批试点基础上,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将北京、 天津市 、 河北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上海市 、安徽、 福建省 、 江西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等11个省(区、市)纳入,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新纳入试点地区婚姻登记机关统一自2023年6月1日起受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原试点地区试点结束时间相应延后,与新纳入试点地区结束时间保持一致。

2025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条例》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有关规定,将近年来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等改革试点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对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优化婚姻登记服务、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婚姻家庭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新时代婚姻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同时,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民政部将重点抓好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优化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持续深化婚俗改革、建设完善婚姻管理诚信体系等多项工作。 3月21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经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婚姻家庭服务工作内容,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优化婚姻登记服务。 5月10日,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施行。北京首对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新人在 西城区 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办理登记。 10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从2025年5月10日开始累计办理“全国通办”婚姻登记26.3万余对,极大方便了群众。

2026年8月6日, 河西区 民政局联合邮储银行天津分行共建的天津市首家银行内结婚登记点——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东海婚姻登记处在邮储银行河西区泗水道支行正式启用。当日,两对新人前来办理结婚登记,成为东海婚姻登记处首批领证市民。东海婚姻登记处业务范围仅限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办公时间为每周三、周四 9:0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热门登记日期以河西区民政局公告为准)。

登记意义

婚姻法是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制度,而婚姻登记是对当事人婚姻关系依法予以确认的唯一方式。两者在对婚姻行为和婚姻关系确认上目标一致,相辅相成。

结婚登记是结婚必经的 法定程序 ,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 社会主义 道德教育,减少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结婚登记制度符合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离婚登记有利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实现;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数据统计

国家数据

2026年8月12日,民政部网站发布《2026年2季度民政统计数据》,其中有关婚姻登记的数据是:结婚登记327.5万对,离婚登记138.3万对。

地方数据

2026年1月12日,据媒体报道, 上海市民政局 表示,2025年,全市共办理婚姻登记175092对,其中结婚登记125102对、离婚登记49990对。 结婚登记较2024年同比涨幅达38.7%,刷新了自2016年起的十年纪录。 2025年,全市初婚平均年龄29.7岁,其中男性30.3岁,女性29.1岁。 同月,据报道,2025年福建福州、江苏常州等地结婚率上涨。

相关事件

5月20日因为谐音“我爱你”,一直是广大青年男女婚姻登记最热门的日子之一。2024年, 四川省 省各级民政部门立足公园式婚姻登记机关打造、特色婚恋 活动组织 、优质婚姻登记服务升级,让新人感受到登记好、活动新、服务优,截至2024年5月20日下午6点,四川全省共办理结婚登记14771对,较2023年5月20日结婚登记办理量增长13.4%,是2024年全年日均结婚登记量的7倍多。

参考资料

  1. 婚姻登记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23-09-22
  2. 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23-09-1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国政府网 2023-09-18
  4. 婚姻登记相关知识要点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09-19
  5. 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Marriage Registration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09-18
  6. “被结婚”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的纠错义务 中国法院网 2023-09-22
  7. 婚姻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的前世今生 ——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实施70周年专题报道 民政部 2023-09-22
  8. 6月新规来了,涉及婚姻登记、交通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 中国政府网 2023-09-18
  9. 受权发布丨婚姻登记条例 环球网-今日头条 2025-04-10
  10. 受权发布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4号 新华网 2025-04-10
  11. 免费办理 不再需要户口本 5月10日起婚姻登记手续简化了 央视新闻-今日头条 2025-04-10
  12. 2025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民政部 2026-10-01
  13. 2025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676.5万对,比上年增长10.8% 百家号 2026-10-01
  14. 社会事务咨询 宝鸡市民政局 2023-09-20
  15. 婚姻登记法律知识问答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3-09-18
  16. 青海司法行政网 青海司法行政网 2023-09-18
  17. 民政部:强化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 多举措遏制重婚、骗婚 民政部:强化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 多举措遏制重婚、骗婚 2023-09-18
  18. 民政部就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答问 中国政府网 2023-09-18
  19. 结婚登记的意义是什么 恒山区人民法院 2023-09-18
  20.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禅城区人民政府 2023-09-18
  21. 滁州市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微信公众平台 2023-09-19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云岩区人民政府 2023-09-19
  23. 婚姻登记可以用电子身份证啦! 今日头条 2021-10-31
  24. 6月起本市婚姻登记可“跨省通办” 今日头条 2023-05-28
  25. 领证不用再回老家了!民政部将施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 央视新闻-今日头条 2025-03-22
  26. 请完成下方验证后继续操作 百家号 2025-05-12
  27. 数览“十四五”成绩单|暖心守护!民政事业托起百姓“稳稳的幸福” 新华社新闻-腾讯网 2025-10-10
  28. 冲上热搜:银行能办结婚证了 腾讯网 2026-08-13
  29. 民政部公布2026年2季度婚姻数据:结婚登记327.5万对,离婚登记138.3万对 百家号 2026-08-12
  30. 2024年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结婚登记610.6万对 央视新闻-今日头条 2025-07-31
  31. 31省份去年婚姻数据公布,结婚人数十强省份出炉 第一财经-腾讯网 2025-10-27
  32. 中国历年结婚、离婚登记大数据! 新浪财经-百家号 2025-05-08
  33. 去年我国初婚人数1051.76万人,较上年下降9.16% 大河财立方-百家号 2025-05-08
  34. 2023婚姻登记 国家统计局 2025-05-14
  35. 去年全国结婚登记数为 610.6万对 数量再度下探 中国新闻网-今日头条 2025-02-10
  36. 上海官方披露:上海去年冷静期后未离婚1.6万对 九派新闻-新浪微博 2026-01-13
  37. 2025年全国多地结婚率上涨,部分地区创十年新高! 人民日报-腾讯网 2026-01-24
  38. 爱满全川,“5·20”当天四川办理结婚登记14771对 川观新闻 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