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料前体、试剂、 溶剂 、稀释剂及添加剂等。易制毒化学品本身并不是毒品,但其具有双重性,易制毒化学品既是一般医药、化工业原料,又是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必不可少的化学品 。
2005年11月1日,国务院施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列管了三类24个品种。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 麦角酸 、麦角胺、 麦角新碱 和 麻黄 素类物质(包括麻黄素、 伪麻黄碱 、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 甲基 麻黄素、麻黄 浸膏 、麻黄浸膏粉等)以及可能存在的相应盐类 。
随后国家于2014、2017年又进行了增补,共列管了3类,32种物料。2021年5月,国务院同意将α-苯乙酰乙酸甲酯、α-乙酰乙酰苯胺、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和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以及苯乙腈、γ-丁内酯等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概述
无论是大麻、 可卡因 等植物天然毒品还是冰毒、 摇头丸 等合成化学毒品的加工都离不开易制毒化学品,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就没有毒品。2008年3月开始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21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 乙酸酐 、 乙醚 、 三氯甲烷 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减少毒品来源、解决毒品问题的釜底抽薪之计,理所当然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各禁毒主管部门工作重点之一。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禁毒职责或义务,也有条件和能力发挥更大作用。对易制毒化学品加强严格的执行管理,杜绝易制毒化学品流入不法分子的手中,以免造成伤害。
品种目录
根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2.3,4- CH2 二氧苯基-2-丙酮
3. 胡椒醛
4. 黄樟素
5.黄 樟油
6. 异黄樟素
7.N- 乙酰 邻 氨基 苯酸
8. 邻氨基苯甲酸
9. 麦角酸 *
10.麦角胺*
11. 麦角 新碱*
12. 麻黄 素、 伪麻黄碱 、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 甲基 麻黄素、麻黄 浸膏 、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N-苯乙基-4- 哌啶酮
15.N- 甲基- 1-苯基-1-氯-2- 丙胺
(注:13-15为2017年新增)
16.羟亚胺(2008年新增)
18.3-氧-2-苯基 丁腈 (2014年新增)
19. 邻氯苯基环戊酮 (2012年新增)
第二类
1.苯乙酸
2. 乙酸酐
3. 三氯甲烷
4. 乙醚
5.
6.1-苯基-1-丙酮( 苯丙酮 )
(注:6、7为2017年新增)
8.α-苯乙酰 乙酸甲酯 (注:2021年新增)
10.3,4- CH2 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 甘油酸 (注:2021年新增)
11.3,4-亚甲基二氧 苯基 2- 丙酮 缩水甘油酯(注:2021年新增)
第三类
1. 甲苯
2.丙酮
3. 甲基乙基酮
4. 高锰酸钾
5. 硫酸
6. 盐酸
7. 苯乙腈 (注:2021年新增)
8.γ-丁内酯(注:2021年新增)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 盐类 ,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管理目录
2006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安部公布的《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的附件:国际核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管理目录更新消息
2008年7月8日,国家增补 羟亚胺 (俗称“K”粉)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名录,公安部等六部门发布公告要求加强对羟亚胺的管理。“为加强对羟亚胺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国务院 批准将羟亚胺列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附表品种目录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2012年8月29日,国家发布公告,2012年9月15日起,邻氯苯基环戊酮被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 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 国办 函〔2014〕40号,2014年3月31日)“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 N-苯乙基-4-哌啶酮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溴素 、 1- 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 国办 函〔2017〕120号,2017年11月6日)“根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增列N-苯 乙基 -4- 哌啶 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 甲基 1- 苯基 1-氯-2- 丙胺 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增列 溴 、1-苯基-1- 丙酮 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