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是1882年10月 中国清朝 与 朝鲜王朝 在中国天津签订的一项通商条约,是宗主国对属国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共计八条,主要内容为中朝开放海禁,允许边民在 鸭绿江 两岸的栅门、 义州郡 和 图们江 两岸的 珲 春、 会宁市 自由贸易 ,两国互相派员驻通商口岸,中国在 朝鲜 享有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权等特权。这个条约使 中国 和朝鲜建立了全面通商关系,也使两国间的宗藩关系迈向实质化,大大加强了 清政府 对朝鲜的宗主权,同时,中国利用该条约在对朝贸易上获得大量特权,展开了同 日本 在朝鲜的经济竞争。1894年条约作废。
历史背景
朝鲜王朝 自1392年建立以来,就奉行事大主义,与中国封建王朝( 明朝 和 清朝 )保持宗藩关系。1636年 丙子之役 以后, 朝鲜 成为清朝的属国。朝鲜奉 清代 正朔,定期朝贡,并于节庆时遣使朝贺,朝鲜国王、王妃、世子必须经清廷册封,但清廷并无在朝鲜的常驻机构,且绝少干涉朝鲜内政。就两国贸易而言,以朝贡贸易为主要形式,同时允许使团在向皇帝朝贡时带私货在京师会同馆及凤凰城栅门(边门)两处进行交易。两国边民则定期在官方规定的地点进行互市,除此之外严禁人民私自交易。海上也没有往来,禁止渔民互采。因此宗藩关系下的中朝经贸往来非常有限,这也是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物。19世纪后期,随着国际形势发生剧烈变化,西方条约体系开始冲击中朝传统关系,这种宗藩关系下的贸易显然远远适应不了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这种矛盾在 日本 强迫 朝鲜 签订《 江华条约 》后暴露无遗,日本利用这个条约赋予的特权在朝鲜大肆展开商品倾销,1881年日本对朝商品输出占了朝鲜商品输入约90%。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固守旧体制的中朝贸易日益衰落,在这种情况下,中朝双方均认为必须采取措施,调整中朝关系以适应朝鲜开港后的需要。
签订过程
朝鲜提议
最先提出调整中朝经贸关系的是朝鲜人,早在1786年,朝鲜实学思想家 朴齐家 就提出与中国“水路通商贾”的构想。 朝鲜 开港后则是以 鱼允中 为代表。据 清朝 官员 马建忠 透露,鱼允中在1881年冬来华与 李鸿章 会晤时,就曾提出中朝通商,“以夺倭商之利”的建议。 1882年5月22日( 光绪 八年四月初六日),朝鲜在清朝的斡旋和指导下签订了《 朝美修好通商条约 》,朝鲜的国门至此全面开放。在与欧美 日本 都实现通商以后, 朝鲜 与中国通商的提议也浮出水面。在早些时候的1882年4月,朝鲜国王 李熙 ( 朝鲜高宗 )以鱼允中、李祖渊为问议官派往 中国 参加朝美预备会谈,另有一项任务是商谈对华通商问题,高宗对他们说:“事大之节,益当亲恪,而其拘于文具,贻弊民国者,不可以安于旧例而止。使价及北道互市事,一一就议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及通商大臣,务归便宜也。”在《 朝美修好通商条约 》签订前五日(5月17日,阴历四月初一日), 鱼允中 向清朝北洋大臣衙门呈送咨文,请求“令上国及小邦人民于已开口岸互相交易,以分外人独占之利,亦许派使入驻京师,藉通情款以资声势。庶外侮可御,民志有恃”。最后清廷于四月二十九日下诏“ 朝鲜 久列藩封,典礼所在,一切均有定制,惟商民货物不准在各处私相交易。现在各国既已通商,自应量以变通,准其一体互相贸易”,但不允许“派使驻京”。清廷的这一回复表明了中朝订立通商条约或章程势在必行,而上谕中的这句话则成为后来《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序文的由来。
中国应对
事实上,朝鲜的通商主张也符合 李鸿章 等 清朝 主政者的思路,但两者动机有所区别。如果说朝鲜是从“以分外人独占之利”的经济方面的目的出发的话,那么清朝方面李鸿章等人的考量则是更倾向政治方面。首先,在清朝属国不断丧失的情况下,作为主管 朝鲜 事务的 北洋政府 大臣李鸿章自然将力保仅剩的藩属国——朝鲜作为政治与外交目标之一,进而保卫 清王朝 的龙兴之地—— 东北地区 ,因此大力维护中朝宗藩关系;其次,将宗藩关系规范化、实质化对于 李鸿章 而言迫在眉睫,1876年 日本 强迫朝鲜签订《 江华条约 》,将朝鲜纳入条约体系,第一条就声明朝鲜是“自主之邦”,企图否定宗藩关系,排挤 清朝 在 朝鲜半岛 的传统地位,引起了 清政府 的警惕,而签订条约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第三, 李鸿章 等人防日之心非常强,早在 琉球王国 和台湾问题上与日本发生激烈争端,而日本从《江华条约》开始染指 朝鲜 ,也使清政府迫切感受到了遏制日本的必要性。 李鸿章 遏制日本在朝鲜扩张的思路是“以夷制夷”,于是在1882年主导了《 朝美修好通商条约 》,将 美国 引入朝鲜,随着英、德等国也陆续与朝鲜缔约,清朝本身也有必要与朝鲜签订通商条约,以形成对日本的牵制。总而言之,李鸿章等 清朝 统治者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和加强宗藩关系,是朝鲜作为清朝属国实质化。出于以上目的, 清政府 同意与 朝鲜 签订通商条约,但这个宗主国与属国签订的条约势必是不平等的。 光绪 八年六月十一日(1882年7月25日)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建筑遗存 收到署理 北洋政府 大臣 张树声 ( 李鸿章 于1882年5月30日丧母丁忧回籍,由两广总督张树声署理其职务)的函件,称“ 日本 于 朝鲜 方百计兜揽,中国势不得不为代谋”,提出派遣当时在朝鲜负责“襄助朝鲜与各国议约”的 马建忠 赴安徽(李鸿章老家)与李鸿章共同议定中朝通商章程细则。 《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开始进入酝酿阶段。
谈判过程
就在中国着手酝酿和 朝鲜 的通商事宜时,朝鲜却在1882年7月23日( 光绪 八年六月初九日)爆发了“ 壬午兵变 ”, 李熙 的生父 李昰应 李昰应 利用兵权成功夺权,引发了中国和日本的同时出兵干涉, 清政府 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平定兵变,拘捕大院君并将他押往中国。 清朝 利用壬午兵变的机会全面改变对 朝鲜 的政策,即由过去的“内政外交从不与闻”转化为干涉和控制朝鲜,加速了将朝鲜属国实质化的进程。而 日本 则强迫 朝鲜 签订了《 济物浦条约 》,也从朝鲜勒索了更多特权,包括驻军的权利,清朝和日本不可避免地在 朝鲜半岛 产生全方位的竞争。所以, 壬午兵变 虽然暂时中断了中朝通商谈判,但其导致的以上结果对于《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有着催化剂的作用。
壬午兵变爆发时,来华商谈通商事宜的朝鲜问议官 鱼允中 随中国军队返回朝鲜,受命议定通商章程的 马建忠 也把注意力集中于处理壬午兵变问题上,因此中朝通商谈判一度被搁置。但很快鱼允中就于1882年9月24日(八月十三日)搭乘中国军舰“登瀛洲”号赴华完成中朝通商谈判,9月28日(八月十七日)鱼允中抵达 天津市 。马建忠也早9月7日(七月二十五日)从 朝鲜 回到天津。已从原籍赶回的 李鸿章 于是命令马建忠和 周馥 “参稽会典掌故,详考万国公法,凡属邦往来贸易之限,有非与国所可比拟者,因酌定水陆贸易章程八条”。 1882年10月3日(八月二十二日),中朝两国开始对条约内容进行最后敲定,并由当时来华的谢恩兼陈奏使 赵宁夏 、 金弘集 ( 金弘集 )一行会同 鱼允中 代表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在《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上签字, 中国 的签字人则是草拟该章程的 马建忠 和周馥。10月11日(八月三十日)李鸿章将通商章程上奏朝廷,并于10月23日(九月十二日)得到皇帝的批准。于是《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最终达成并生效。
关于《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的签订过程,有几个地方需要注意。首先,称《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为通商条约是从广义上来讲的,严格来说它不是一个“条约”(treaty),而是一个类似协定(agreement)的“ 章程 ”,这主要是出于中朝宗藩关系的考量。这点在 周馥 、 马建忠 对 鱼允中 的答复便明确指出:“他国所定者条约,必俟两国之批准而后行。兹所定者章程,乃朝廷所特允。一为彼此互订之约章,一为上下所定之条规,其名异而其实故不同也。”因此《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从一开始就注定是不平等的。其次,由于这是宗主国和附属国间的条约,因此作为宗主国的 中国 在《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中获得了大量特权,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序文中明确的“ 属邦 ”表述。这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准备写入的,而是 鱼允中 对条约草案表示异议时中方才决定加入的,鱼允中称《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中有一些 朝鲜 和其他国家所订条约没有的特权,担心各国援例,对朝鲜不利。 清朝 不以为然,指出:“所虑者或恐他国诘贵国以不同之处,而贵国君臣首鼠其说,不敢显然以三百年臣服朝廷之心,有以关其口而夺其气。……总之,此次所订贸易章程,实与平行各与国会订约款不同。若必虑他国援例要求,末可添一条云:朝鲜久为中国属邦,所定水陆贸易章程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不在各与国一体均沾之例等语。”同时还教训 鱼允中 道:“倘尊意必以章程内微有与他国不同,必强请从同而后可,则贵国隐然欲与中国敌体,只知畏日人,而不畏中国矣!”从这个“属邦”表述加入的过程,可以看出 朝鲜 隐含的自主之意及 清朝 对宗藩关系的极为敏感。鱼允中在谈判过程中展现自主意识、维护朝鲜利益还体现在他对中方草案中 汉阳 开栈和 红参 征税的异议,他认为中国人如果在汉城做生意,会使朝鲜市 商人利益受损,同时也据理力争将 朝鲜红参 出口到中国的税率降低。最后中方作出妥协,对于汉城开栈有累贫民的问题,将来可作变通处理;同时将原定的红参进口中国税率由原定的30%降为15%。
关于《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的签订时间记载不详,只能确定在10月初签字,当时的文件只写“ 光绪 八年八月”,而后世关于签订时间有两种说法, 中国 王铁崖 编《 中外旧约章汇编 》中在签署日期部分标记为“八月二十日”(即阳历10月1日) ,而 韩国 国会图书馆立法调查局编《旧韩末条约汇 》则记录为“八月二十三日”(即10月4日) ,这两种说法都没有明确来源。不过从当时的记录来看,八月二十二日(10月3日)中朝双方开始进行最后商定,八月二十六日(10月7日)参与签字的 朝鲜 使臣 赵宁夏 和 金弘集 归国,《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只有可能在10月3日—7日内签字,因此“八月二十日(10月1日)”的说法基本可以排除,八月二十三日(10月4日)比较可信。
条约内容
朝鲜久列藩封,典礼所关,一切均有定制,毋庸更议。惟现在各国既由水路通商,自宜亟开海禁,令两国商民一体,互相贸易,共沾利益。其边界互市之例,亦因时量为变通。惟此次所订水陆贸易章程,系 中国 优待属邦之意,不在各与国一体均沾之列。兹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
嗣后由 北洋政府 大臣札派商务委员,前往驻扎 朝鲜 已开口岸,专为照料本国商民。该员与朝鲜官员往来,均属平行,优待如礼。如遇有重大事件,未便与朝鲜官员擅自定议,则详请北洋大臣咨照朝鲜国王,转札其政府筹办。朝鲜国王亦遣派大员,驻扎 天津市 ,并分派他员,至中国已开口岸,充当商务委员。该员与道、府、州、县等地方官往来,亦以平礼相待。如遇有疑难事件,听其由驻津大员详请北、南洋大臣定夺。两国商务委员应用经费,均归自备,不得私索供亿。若此等官员执意任性,办事不合,则由 北洋政府 大臣与朝鲜国王彼此知会,立即撤回。
第二条
中国 商民在 朝鲜 口岸,如自行控告,应归中国商务委员审断。此外财产罪犯等案,如朝鲜人民为原告,中国人民为被告,则应由中国商务委员追拿审断。如中国人民为原告,朝鲜人民为被告,则应由朝鲜官员将被告罪犯交出,会同中国商务委员按律审断。至朝鲜商民在中国已开口岸所有一切财产罪犯等案,无论被告、原告为何国人民,悉由中国地方官按律审断,并知照朝鲜委员备案。如所断案件 朝鲜 人民未服,许由该国商务委员禀请大宪复讯,以昭平允。凡朝鲜人民在其本国至中国商务委员处,或在中国至各地方官处,控告中国人民各邑衙役人等,不得私索丝毫规费,违者査出,将该管官从严惩办。若两国人民或在本国,或在彼此通商口岸,有犯本国律禁,私逃在彼此地界者,各地方官一经彼此商务委员知照,即设法拿交就近商务委员,押归本国惩办,惟于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
第三条
两国 商船 听其驶入彼此通商口岸交易,所有卸载货物与一切海关纳税则例,悉照两国已定章程办理。倘在彼此海滨遭风搁浅,可随处收泊,购买食物,修理船只,一切经费均归船主自备,地方官第妥为照料。如船只破坏,地方官当设法救护,将船内客商、水手人等,送交就近口岸彼此商务委员,转送回国,可省前此互相护送之费。若两国 商船 于遭风 触损 需修外,潜往未开口岸贸易者,査拿船货入官。惟 朝鲜 平安、黄海道与 山东省 、 沈阳市 等省滨海地方,听两国 渔船 往来捕鱼,并就岸购买食物、甜水,不得私以货物贸易,违者船货入官。其于所在地方有犯法等事,即由该地方官拿交就近商务委员,按第二条惩办。至彼此渔船应征鱼税,俟遵行两年后,再行会议酌定。(査山东渔户因海滨之鱼为 轮船 惊至对岸每年走私至朝鲜黄海道大小 青岛市 捕鱼者岁以千计)
第四条
两国商民前往彼此已开口岸贸易,如安分守法,准其租地、赁房、建屋。所有土产与非干例禁之货,均许交易。除进出货物应纳货税、船钞悉照彼此海关通行章程完纳外,其有欲将土货由此口运往彼口者,于已纳出口税外,仍于进口时验单,完纳出口税之半。 朝鲜 商民除在北京例准交易,与中国商民准入朝鲜杨花津、 汉阳 开设行栈外,不准将各色货物运入内地,坐肆售卖。如两国商民欲入内地,采办土货,应禀请彼此商务委员与地方官会衔,给与执照,填明采办处所,车马、船只听该商自雇,仍照纳沿途应完厘税。如有彼此入内地游历者,应禀请商务委员与地方官会衔,给予执照,然后前往。其于沿途地方有犯法等事,统由地方官押交就近通商口岸,照第二条惩办,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
第五条
向来两国边界如 义州 、 会宁县 、庆源等处,例有互市,统由官员主持,每多窒碍。兹定于 鸭绿江 对岸栅门与 义州郡 二处,又 图们江 对岸 珲春 与会宁二处,听边民随时往来交易。两国第于彼此开市之处,设立关卡,稽察匪类,征收税课。其所征税则,无论出入口货(除 红参 外),概行值百抽五。从前馆宇、 、 粮、迎送等费,悉予罢除。至边民钱财罪犯等案,仍由彼此地方官按照定律办理。其一切详细章程,应俟 北洋政府 大臣与朝鲜国王派员至该处踏勘会商,禀请奏定。
第六条
两国商民无论在何处口岸与边界地方,均不准将洋药、土药与制成军器贩运售卖。违者査出,分别严加处治。至红参一项,例准 朝鲜 商民带入中国地界,应纳税则,按价值百抽十五。其有 中国 商民将红参私运出朝鲜地界,未经政府特允者,査出将货入官。
第七条
两国驿道向由栅门陆路往来,所由供亿,极为烦费。现在海禁已开,自应就便听由海道来往。惟朝鲜现无兵商 轮船 ,可由朝鲜国王商请 北洋政府 大臣,暂派商局轮船,每月定期往返一次,由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协贴船费若干。此外中国兵船往朝鲜海滨游历,并驶泊各处港口,以资捍卫,地方官所有供应一切豁除。至购办粮物经费,均由兵船自备,该兵船自管驾官以下,与 朝鲜 地方官俱属平行,优礼相待。水手上岸,由兵船官员严加约束,不得稍有骚扰滋事。
第八条
此次所定贸易章程,姑从简约,两国官民均须就已载者一体恪遵。以后有须增损之处,应随时由北洋大臣与朝鲜国王咨商妥善,请旨定夺施行。
光绪 八年八月
中国二品衔津海关道 周馥
二品衔候选道 马建忠
陈奏副使 金弘集
问议官 鱼允中
意义
《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是 中国 和 朝鲜 缔结的第一个通商条约,正如前文所述,虽然它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条约”,但抛开当时中朝两国的名分,也可以近似看做一份条约。《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可以一言以蔽之为“新瓶装旧酒”,或者用一句洋务派的术语叫“中体西用”,即用近代西方条约的形式,来巩固强化中朝两国传统的宗藩关系。所以,该条约的签订可以说是清廷将其控制和干涉 朝鲜 合法化、正式化之举,也是清末转变对朝政策、使宗藩关系实质化的重要体现。这个条约是宗主国对属国签订的彻头彻尾的不平等条约。
该条约的意义和作用首先体在经济方面,这本来就是以通商条约,该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朝间结束了传统的以朝贡贸易为主的经贸关系,建立了海陆全面通商关系。 中国 在这个条约中获得了领事裁判权、内地采办权、低关税率、 汉阳 开栈、 朝鲜 沿岸渔权及沿海 航运 巡视权等一系列特权。由于当时西方国家在朝鲜享有片面最惠国待遇,因此 清朝 巧妙地在条约中加入了“惟此次所订水陆贸易章程,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不在各与国一体均沾之列”,使自己顿时在朝鲜占据优势地位。《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带有对 日本 很强的针对性, 朝鲜 提议的目的本来就是请中国“夺倭商之利”,而中国也急于阻止日本在朝鲜的扩张,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大量提及“日人”,似乎将“日人”当做经贸上的假想敌。甚至《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可以说是与1个多月前朝日《 济物浦条约 》相应订立的,是 清朝 牵制日本对朝扩张的手段之一。此后 清政府 又与 朝鲜 签订了《仁川华商租界章程》、《中江通商章程》、《吉林贸易章程》等条约,在朝鲜取得了包括仁川、 元山 等处的租界在内的更多的权益,获得了更多特权。中国商人则自此以后大量涌入 朝鲜 ,并利用这些特权与 日本 商人在 朝鲜半岛 展开激烈竞争,在1890年代后一度在贸易方面抢占日本上风。
《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在政治上的意义则甚于经济,最主要的就体现在序言中的特别声明“惟此次所订水陆贸易章程, 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 , 不在各与国一体均沾之列 ”,这句话不仅包含了杜绝西方国家利用最惠国待遇“一体均沾”的意图,更明确了朝鲜是中国属邦的事实,实现了 清代 自朝鲜开港以来在朝鲜对外条约中加入“属国条款”的夙愿,成为中朝宗藩关系的法律依据。条约中也明文规定朝鲜国王与清朝 北洋政府 大臣平级,因此它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实际上都是一个不平等条约。总而言之,清朝利用这个条约大大强化了对 朝鲜 的宗主权,朝鲜也成为了中国名副其实的属国。
后续
但是,清朝的如意算盘终究还是落空,而朝鲜代表 鱼允中 所担忧的“各国援例”也成为现实。当时 英国 和 德国 本已在1882年5月《 朝美修好通商条约 》签订后就依样画葫芦,与朝鲜相继缔结了类似的通商条约。但《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订立后,他们不满中国在朝鲜独占了如此多的特权,所以拒绝批准业已缔结的朝英、朝德条约,寻求缔结新条约以攫取更多特权。正好 朝鲜 统治者及开化党人也欲摆脱 清代 的干涉与控制,所以英、德两国就利用这一心理,对 朝鲜 展开工作,在 朴泳孝 使团访日时就达成了修订新约的共识。1年后的1883年10月, 英国 和 德国 使臣 斯密斯·巴夏礼 和擦贝一起来朝鲜修约,当他们提出低关税等一系列特权时,朝鲜外衙门官员面有难色,反对修约。但掌握实权的朝鲜王妃 明成皇后 却主张同意英、德的要求,她说:“以理言之,彼听我愿,我不可不从彼几条之愿;以事言之,英、德使若不定约而退去,是使清国人拍掌大喜,必尤骄陵,其利害如彼,而若……徒争七五之轻(指7.5%的低关税率),则英使岂不以为 朝鲜 人无知妄贪乎?”因此 朝鲜 方面很快改变态度,同 英国 和 德国 修订了新的通商条约。
在新的《朝英修好通商条约》和《朝德修好通商条约》中,除了领事裁判权、最惠国待遇、设立租界等特权以外,不仅确立了出口税5%和进口税7.5%的低关税率,还开放了《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中由 清朝 垄断的汉城杨花津及内地通商权。此前 日本 在1883年7月与朝鲜新定《朝日通商章程》,规定了日本货物进口税5%、纺织品8%及朝鲜货物出口税5—10%的低关税率,并确认了 日本 的最惠国待遇。于是,日本、 美国 等列强就绕开了《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通过最惠国待遇攫取了《朝英修好通商条约》中的特权。而清朝的 李鸿章 得知 朝鲜 修约的消息后,并不重视通商特权的修正,只关心这些条约是否像《 江华条约 》那样公开否认中朝宗藩关系,由于没出现公开否认的情况,所以就听任 朝鲜 修约。因此,《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中所规定的中方特权还是被列强瓜分 尽了,仅在明文规定宗藩关系的条文上保住了宗主国的面子;而朝鲜为牵制 清朝 而与英、德修约,也付出了很大的利益代价。
1894年, 中日甲午战争 爆发, 日本 控制了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并强迫其与清朝断交,废除《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1894年7月25日(阴历六月二十三日), 朝鲜 督办交涉通商事务赵秉稷知照清廷驻朝官员 唐绍仪 ,宣布《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及《中江通商章程》、《吉林贸易章程》作废。 1899年9月,中国和 大韩帝国 恢复邦交,以平等的《 中韩通商条约 》取代《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从此中国和 朝鲜半岛 首次建立了平等外交关系,《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所代表的实质化的中朝宗藩关系也成为了历史。
评价
《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在当时便引起了许多 朝鲜 人的不满,比如作为开化党的 尹致昊 在日记中写道:“是日,邮便报知新闻载韩清通商条约(即《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其大意待他记,大体我君与 北洋政府 大臣同等,而全以属藩言之,不胜伤心也。”到了现代,史学界一般认为《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是一个清廷强加给 朝鲜 的不平等条约,因此多有批判。如朝鲜学者称“又一个不平等条约在 天津市 缔结了”,“随着清日两国势力的不断渗透和欧美 资本主义 列强的争相侵略,封建朝鲜的 政治经济学 危机进一步加深了”。 韩国 历史学家姜万吉指出, 壬午兵变 后, 清政府 “更加深入地干涉了朝鲜的外交和内政,并与朝鲜签订《朝中商民水陆贸易章程》等贸易条约,在经济的侵略方面,走在了 日本 的前面”。甚至还有美国学者称:“这些章程甚至一点都没有经由 朝鲜 国王同意的迹象”。也有韩国学者对 朝鲜王朝 一方进行反思,认为当时的朝鲜官员“还缺乏近代意义的民族自觉”,同意将“属邦关系”以条约形式固定下来,以致陷于被动。
该条约的不平等性及对朝鲜主权和尊严的损害固然是一方面,但也应注意到这个条约本身就是朝鲜提议的,甚至朝鲜主动称“既行通商驻使,则可妥议章程, 而惟仰上国之裁定耳 ” ,因此《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不能完全说是强加的条约,而其不平等性也是由于宗藩关系等历史原因所致。而且担当 朝鲜 一方代表的 鱼允中 并非对 清朝 百依百顺,在谈判过程中尽力彰显自主性,维护 朝鲜 利益,并使清朝在某些方面做出妥协,在双方无异议后才签字的。而且这个条约对 日本 的扩张也有牵制作用,所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对朝鲜来说并非全是消极的。